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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分手后能否参与分配同居期间的财产?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4:14:07 552
  法官:

  您好!

  我在北京打工时认识刘某,我们两人相恋并于2005年3月同居生活,我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我随刘某回到他的家乡,在他父母开的饭店里一起照看店面,我们和他的父母一起吃住,我从未向刘的父母领取任何工资。2008年底,我和刘某感情出现危机,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刘家的财产,包括该饭店?

                            王小姐

  王小姐:

  您好!

  你和刘某在刘某的父母开办的饭店工作,没有领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小店的赢利均未进行分配,这些赢利视为刘某父母和你、刘某的共同财产,你和刘某应分得的部分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但不得对小店要求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和刘某是在2005年5月同居生活,未办结婚手续,你和刘某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财产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你和刘某同居期间,在刘某父母的小店工作,未领取任何报酬,其应得的收入用于小店的经营,你们参与了刘某父母小店的经营,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应是你、刘某和刘某父母的一般共同财产,从中分割出来的财产,是你们同居的共同收入,你有权要求分割。但这些利润不是对小店的投资,小店是刘某父母的财产,因此,你不能要求对小店进行分配。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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