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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被诬告偷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08:21:13 572
  法官:

  您好!

  我是当地一家饭店的餐厅服务员。某日晚,我在负责服务该饭店的某包厢时,包厢客人在进餐时提出黄瓜太老。客人走后,我随手拿客人吃剩的青菜查看。结果,当晚该饭店就派人对我进行了“盘查”,非要我承认偷吃客人吃剩的东西。此后,大堂经理还在大会上点名批评了我违规偷吃。事隔数日后,又张贴了“白榜”,认定我偷吃了客人吃剩的食品,并写明罚款200元。“白榜”贴出后,我受到其他服务员嘲笑。请问,我可以告饭店吗?

                          岩女士

  岩女士: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指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及《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从中可以看出,“偷吃客人吃剩的食物”属于不良行为,该饭店通过大会批、张贴“白榜”等让众多人知道该内容,使得你遭其他服务员的冷眼、鄙视,表明该饭店确有侵害你名誉权的事实,并对你实际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你可以对该饭店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要求该饭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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