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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将店铺托人看管时产生欠款,谁应该承担责任?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4:23:32 1992
  法官:

  您好!

  我开了一家百货商店。由于丈夫因病住院,需要前去照顾,于是,我便将商店委托给朋友王某帮助经营、看管。待我回来后发现王某用商店的名义,以货物短缺为由,向他人购进了价值1000余元的货物,并用商店的名义出具了欠条,而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王某自用。像这种情形,他人向我索要该欠款,我是否有支付的义务?

                           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你将自己开办的商店交由王某经营管理,其行为符合代理特征,王某以货物短缺为由,用商店名义向他人购进货物并出具欠条,是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一种经营管理上的代理行为。已产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你作为被代理人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有义务支付出售货物的价款。至于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王某自用,是王某对你应属于你的物的擅自处分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但不能成为抗辩他人索款的理由。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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