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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使用费时,需要支付使用费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4:31:43 497
  法官:

  你好!

  春节期间,我在某商场购物时,发现该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我便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间我因该冰箱容量较小不适于我家使用而将冰箱退回。但在退回时,商场要求我支付使用费200元。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该商场使用费用?

                       孙女士

  孙女士:

  你好!你无需支付使用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没有约定使用费的,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在本案中,你与商场的试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使用费用。因此,你在试用期间退回冰箱无需向商场支付使用费。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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