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他人教唆下砸坏镜子,我是否应该赔偿?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3:14:30
373
儿子在他人教唆下砸坏镜子,我是否应该赔偿?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法官:
你好!
我7岁的儿子小明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明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我邻居大刘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我儿子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5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我要求赔偿,我也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后得知我儿子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大刘唆使,我便要大刘赔偿。他说:“你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我才不赔呢。”
我想咨询法官,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大明
大明:
在本案中,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大刘来承担。
小明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你来承担,因为小明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作为 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明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大刘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砸镜子的行为是由大刘教唆所致,所以大刘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大刘来承担,此时小明充当了大刘侵权的工具。故镜子的损失应有大刘承担。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