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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同为名誉侵权案,收费为何有不同?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0:32:38 466
  法官:

  2008年4月我起诉赵某侵害我的名誉权,要求赵某恢复我的名誉,法院向我收取诉讼费150元。后我听朋友说他在2007年5月份也起诉名誉权纠纷案件只缴纳了50元,请问为什么同样是名誉侵权案件,收取的费用却不同?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在2007年6月26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你朋友起诉名誉权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后,又在2007年7月1日前,应当按照每件100元,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即50元。你起诉在2007年7月1日后,按名誉权案件每件300元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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