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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我是否需要再订立一份新的租赁合同?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5:40:35 160
  法官:

  去年我从谢某处租赁一批脚手架、木板、铁管等物品,租赁期为半年。租赁期满后,由于工程未完成,我继续使用上述物品,并照常支付租赁费,谢某也没有反对。

  请问,我们双方是否仍存在租赁关系?我是否需要再订立一份租赁合同?

                      马先生

  马先生:

  你们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可以不订立新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你们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你仍对租赁物使用,而谢某亦未提出异议;你继续支付租金,谢某亦接受了。根据你们的行为可推定你们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愿,所以租赁期限视为更新,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你可以不订立新的合同。

  应注意的是,你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为了防止对方解除合同给你带来损失,你可以与谢某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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