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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什么责任?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6:46:39 1545
  法官:

  刘某与赵某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但刘某和赵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赔偿我损失8万元。我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发现该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请问,刘某和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孙先生

  孙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因此,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刘某和赵某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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