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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16:37:44 426
  法官:

  今年初,我从一体育器材公司购买一台跑步机,当时签订了一张由体育器材公司提前印制好的格式合同,我也没在意看,就付款提货了。但在使用过程中这跑步机经常出现故障,于是我要求该公司予以退货或更换。但该公司竟指出合同中载明的条款:“产品供货后,供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他们有免责条款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我的损失该怎样得到补偿?

                         马先生

  马先生:

  该免责条款无效,你可以要求体育器材公司退换或修理这台跑步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体育器材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产品供货后,供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免责条款,因免除了其应负责任,故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如果这个跑步机真的有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合理要求体育器材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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