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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受他人胁迫打下的欠条法院该如何认定?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1 09:22:50 717
  法官:

  黄某在我开办的工厂打工,后嫌我安排他上夜班提出辞职。但在工资的支付上发生了分歧。一日黄某借口请我吃饭,在饭桌上对我进行威胁,声称要么按他的要求结算工资,要么写下欠条,否则性命难保。不得已,我按照黄某的要求写了欠黄某3000元工资的欠条。

  请问,如果黄某拿欠条起诉我,法院该如何认定?

                         周先生

  周先生: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法院在黄某起诉后,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欠条是否为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有证据证实黄某提供的欠条是在受到其胁迫,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下所写,那么欠条是不会被法院认定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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