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后,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被支持?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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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后,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被支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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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李某对我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现李某已判刑,我想另行提起民事赔偿案件,要求他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我的请求能否支持?
刘女士
刘女士:
对医疗费部分凭医院票据能够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答复,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内容的部分,不予支持。
所以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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