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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与他人有约,家长要赔1万元,我可否只赔3千元?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47:27 886
  法官:

  我儿子今年10岁。由于我出国一年,我将儿子托付给我的妹妹照看。我们约定:我每个月支付给妹妹监护费3千元,如果我儿子有侵权责任发生,我和妹妹按照3:7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我走后三个月,我儿子将同学推倒至其骨折。现在受伤同学的家长要求我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我可否依据我和妹妹的约定只支付3千元?

                 赵先生

  赵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原则上应该由监护人承担;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该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后监护人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如果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据此,你的妹妹在监护中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你承担儿子侵权所致的1万元医疗费,然后你再依据与妹妹的约定,向其追偿7千元。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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