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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何确保物权的实现?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01:12 1525
  法官:

  我看中了一处很有投资价值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我们约定在我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我担心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卖,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实效。”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为了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进行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故此,你可以去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你本人同意,开发商不能处分该房屋,即使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再行出卖,也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另外,你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有权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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