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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57:16 732
  法官:

  我的女儿今年五岁,在幼儿园上大班,幼儿园组织活动,要求小朋友赤脚进行跳舞表演,因地面炎热,我女儿的脚被烫伤,因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

  请问:我女儿的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李先生

李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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