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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试用期满后,再次要求续签试用期合同是不是合法?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06:42 474
  法官:

  2007年10月9日,我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1000元。2008年1月5日,试用期即将届满前,公司领导告知我,公司还需要对我进行考察,如果愿意的话,公司愿与我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法官,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再次要求与我续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以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利进行了较为周全的保护。你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再次要求与你续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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