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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我可否请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风险抵押金?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22:48 1233
  法官:

  我在2002年8月9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收取了我5000元风险抵押金。2007年8月9日合同期满后,我向公司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该公司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声称只有到8月底才能退5000元。

  我等到8月底,再次要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该公司声称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我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拒不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请问,我可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风险抵押金?

                    任先生

任先生:

  您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于合同期满后已终止,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该建筑公司在你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双方续有的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公司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称到8月底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并非劳动者自愿,是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因此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该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该建筑公司不仅违法收取了你的抵押金,而且以不退还来胁迫你续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建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该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向你退还违法收取的5000元抵押金。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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