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试用期满拒绝购买,我是否要交使用费?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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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试用期满拒绝购买,我是否要交使用费?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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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2007年国庆期间,某商场在促销活动现场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某品牌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于是我从该商场搬回彩电一台,但到试用期满退回彩电时,商场要求我支付使用费150元。
请问商场的要求是否合法,我是否要交使用费?
张先生
张先生:
商场无权要求不合法,你可以拒绝交使用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购买。同时,根据试用买卖的基本理论,出卖人也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的约定。
因此,如果商场与你之间不存在交纳使用费的相关约定,商场无权要求你交纳使用费,你可以依法拒绝。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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