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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我可否请求补发所扣工资?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30:37 1191
  法官: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工,于2007年7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8月,我接到单位通知,让我上班。我因生育双胞胎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9月,我去单位上班。单位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休产假超期为由,从我工资中扣除了900元。我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本企业女工多,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法官,我可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所扣工资?

                  杨女士

杨女士:

  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同时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你所在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国《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了900元,其理由是违法的。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企业补发所克扣你的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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