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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引入案外人调解引发置疑 法院有相关法律依据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35:50 1418
  法官:

  我家邻居张某和同一小区居住的孙某因故发生口角,孙某在小区大骂张某,并称张某曾经与其他女人眉来眼去,不知羞耻。邻居张某气急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并当众赔礼道歉。但法院立案受理后,不直接开庭审理,却让我村的一位已退休的老干部介入双方进行调解。事后,退休老干部虽然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但我对此表示置疑:法院在诉讼阶段能引入案外人参与处理案件吗?

                           王女士

王女士: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过去,虽然法院在诉讼中很少邀请他人来帮助调解,使得这一规定似乎处于休眠状态。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已逐渐被激活,并逐渐被具体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故此,在调处纠纷中,退休的老干部虽然是案外人,但属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故法院可以邀请其协助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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