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货款却出发票 损失自负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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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货款却出发票 损失自负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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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某贸易公司是我公司的老客户,为了长期保持合作关系,我公司在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应他们的要求先开具了发票。现在贸易公司拖欠我公司5万元货款未付。请问,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蔡先生
蔡先生:
你公司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未付货款,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按照常理分析,发票应当在卖方送货,买方付款后,由卖方为买方开具,所以,发票应为收款凭据。如果你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贸易公司拖欠货款,则法院就可以贸易公司提交的发票认定其已付货款,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被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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