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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离婚被判支付生活费 情况改变可以不履行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8:02:51 517
  法官:

  我与张女士于2000年6月结婚,但不久就离婚,也未生育子女。离婚时,因张女士是下岗女工,并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我每月支付张女士生活费200元。半年后,张女士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请问,我能否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可以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因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的帮助义务何时停止,实务中一般以困难方找到工作、结婚等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因此,在张女士的伤已治愈且找到合适工作,能维持自身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再支付张女士的生活费。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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