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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离婚一年后 不能以重婚为由再索赔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33:28 975
  法官:

  两年前,我因丈夫李某重婚提出离婚,后我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朋友告诉我,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李某离婚前重婚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

                           张女士

  张女士:

  你现在以李某离婚前重婚为由要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该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与丈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至今已超过1年,所以,你再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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