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自买自卖 委托人是否应该支付报酬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5: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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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自买自卖 委托人是否应该支付报酬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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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与张某订立行纪合同,委托张某在一个月内以不低于5万元卖出金表一块,事成我即支付报酬4000元。眼看到期,还是找不到买主。于是张某以5万元自己买下,之后交付5万元给我。请问,我应否支付4000元报酬给张某?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行纪合同中,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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