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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文书不能用于房屋转让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4:43:29 1803
  法官:

  我与张某想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但因张某现在国外,不宜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我与张某想签订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合同。请问,我与张某是否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吴先生

  吴先生:

  你不可以与张某签订这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可见,你与张某要就房屋买卖签订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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