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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订立不赡养协议 子女赡养义务不免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4:00:54 407
  法官:

  由于儿女较多,经济条件不好,在二儿子结婚时,我没有给他任何财产,我觉得愧对于他,当时便书面订立协议,表明二儿子可以不赡养我。但我今年已经76岁了,行动不便,疾病缠身,几个子女中,二儿子的环境好一些,我想要求其赡养我。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王先生

  王先生:

  你可以要求二儿子尽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因客观困难不能抚养子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理由,使子女放弃赡养义务。

  你与儿子签订的不赡养协议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因此它是无效协议,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可以要求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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