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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初二学生利用假期帮工有权获取报酬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51:32 1695
  法官:

  我的儿子小军今年14岁,在中学上初二。他利用学校放寒假的时间,到我朋友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帮忙。刘某答应每天付报酬20元,假期结束后按实际帮忙的天数统一结算报酬。寒假结束时,小军总共给刘某帮忙25天,应获得报酬500元。可是刘某说,小军才14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并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报酬。请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刘某是否应支付我儿子报酬?

                         王先生

  王先生:

  小军有权要求该项报酬。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报酬不以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本题中,尽管小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利用假期进行短期帮工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小军短期帮工之后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刘某应支付小军合理报酬500元。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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