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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违反公司规定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3:18:05 1077
  法官:

  李某和另外两人共同成立某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董事长。不久,李某以电脑公司名义从我所在公司订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面包车。待我公司通知电脑公司接车时,李某却拿出公司规章,声称:公司规定购置财产超过15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三人全体协商同意,因此,此前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请问,李某代表电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阮先生

  阮先生:

  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代表权限与你所在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电脑公司章程虽然规定购置财产超过15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三人全体协商同意,但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你公司与兴发公司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兴发公司章程对购置公司财产有限制,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未加以说明,所以你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李某代表电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有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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