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减轻免除其责任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0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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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减轻免除其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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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到一便利店购买了一瓶矿泉水,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就去退换。店主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我说:“本告示为我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能退货!”请问,店主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先生
王先生:
店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中的免则、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可见,店主以其店内立有“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为由,减免其责任,此行为无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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