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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离婚判决公告期内 被告权利如何救济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1:12:57 925
  法官:

  我离家两年有余。今年6月,我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我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我不愿与丈夫离婚,如今判决公告期未满,请问我有什么救济途径?

                        赵女士

  赵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里的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为送达日期。该离婚判决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被告赵女士应立即前往承办该离婚案件的法院,找到承办法官,由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赵女士对该离婚判决有意见,应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15天上诉期一过,该判决便为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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