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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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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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于2005年12月通过火车站发运一批货物,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7日,承运人承运后,运输过程中货物全部灭失。请问,我可否于2006年11月到法院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索赔诉讼?我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沈先生
沈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你于2006年1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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