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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押金是否应退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14 16:23:44 1884
  法官:

  我租了范某的房子,当时约定租期1年,租金季付,“押一付三”。半年后,我因调动工作,不能再在此房居住,于是要求与范某解除租房合同。范某同意,但拒绝退还我一个月的押金。请问,我能否要回押金?

                        童先生

  童先生:

  私房出租,出租人可以收取押金。租赁关系终止时,押金除用以充抵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可向承租人追索。

  如果承租人没有拖欠租金及合同中规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煤气等,合同也没有相关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拖欠的费用、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已缴付的押金,承租人有权索回剩余押金。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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