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不退换”是开脱责任的理由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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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换”是开脱责任的理由吗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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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在某商场购买一件羊绒大衣。柜台旁有“减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在得到柜台售货员对大衣质量的确认后,我花了580元予以购买。但过了十多天我发现这件大衣根本不是羊绒,连羊毛都不含,穿了几天就起球、脱线。我到商场找到销售负责人理论时,该柜台已撤离。商场负责人说,他们与销售大衣的柜台签订的租赁合约已到期,不知他们的去向。此事与商场无关,让我去找销售商协商,并且说购买时贴有概不退换的告示,找也白找。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商场退还大衣,并赔偿我的交通费150元。
刘小姐
刘小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示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示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示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因此,在大衣销售方与商场之间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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