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有何权利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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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有何权利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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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高某是个体运输户。2000年,我开始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2004年底,高某因运输业务不景气想开办一砂石厂,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万元,并言明用其所有的5辆东风牌货车做担保,1年内将借款还清。2004年12月,我将10万元借给高某,同时高某为我出具借据。后高某因砂石厂的货款无法及时结回,资金周转不开,先后将抵押给我的5辆货车卖掉2辆。请问:高某在未偿还我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卖车?我是否可以要求高某偿还借款。
隗先生
隗先生:
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高某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高某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高某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高某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高某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高某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高某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高某追偿。
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高某是可以卖车的,但高某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高某清偿。另外,因高某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高某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高某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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