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再发“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保护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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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再发“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保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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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信用社于2000年3月31日向商某发放了3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但到2001年4月1日商某并未依约偿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此后,我社多次向商某催讨,可他总是答应还款而又不兑现,再以后就根本找不到商某。2004年2月,我社在一偶然的机会见到了商某,于是赶紧向商某发出了“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商某在该通知单签字后仍未归还贷款。请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我社向商某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还受法律的保护?
张先生
张先生:
关于你社的情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后,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你社对商某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商某既然已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其再仍不还贷款,你社可依此通知单及相关贷款证据到法院起诉商某,你社的合法权益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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