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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再发“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保护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9:49:31 1409
  法官:

  我信用社于2000年3月31日向商某发放了3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但到2001年4月1日商某并未依约偿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此后,我社多次向商某催讨,可他总是答应还款而又不兑现,再以后就根本找不到商某。2004年2月,我社在一偶然的机会见到了商某,于是赶紧向商某发出了“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商某在该通知单签字后仍未归还贷款。请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我社向商某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还受法律的保护?

                         张先生

  张先生:

  关于你社的情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后,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你社对商某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商某既然已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其再仍不还贷款,你社可依此通知单及相关贷款证据到法院起诉商某,你社的合法权益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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