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王先生为了最大化利用房屋空间,在去年装修房屋时将自家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但妨碍了邻居谢女士日常通行,双方协商未果,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将房门恢复原状。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此案,王先生当庭同意将入户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恢复原状。
王先生与谢女士都居住在通州区某小区,双方房屋门外是一条公共通道。小区交付时,房屋入户门均为内开门。王先生在2022年装修时觉得房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便将自家房门改成朝外开。谢女士认为楼道宽度是120厘米,王先生家门宽88厘米,王先生将房门打开后,楼道可通行空间只有32厘米,严重影响谢女士的正常通行,私下也和王先生多次沟通,但王先生均未理睬,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恢复原状。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在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听取双方意见后,向被告王先生充分解释相邻关系的概念及适用法律,最终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将自家入户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双方的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王先生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的行为占用了公共通道且妨碍邻居谢女士的日常通行,王先生的行为明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应有界限,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这不仅是法院在裁判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大家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遵守的准则。(□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周芸 蒋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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