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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密室逃脱”存隐患 免责声明不“挡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8:50 1188

  导读

  破解重重机关、探寻复杂真相……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业态的发展,密室逃脱、桌游等沉浸式体验游戏广受年轻人青睐,商家纷纷抢占商机,此类游乐设施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然而,在此类益智、挑战、刺激与恐怖并存的游戏火热发展的同时,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事故随之而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应当如何依法界定与规制,引起社会的关注。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密室逃脱受伤侵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型业态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

  少年玩密室逃脱过程中受伤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涵(化名)与另7名同学相约,在某平台人均花费89元购了票,一起前往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青睐已久的沉浸式密室逃脱游戏。该娱乐室接待服务区悬挂有“古村中学”主题游戏宣传画,但背景昏暗、宣传字体呈血迹流动状,并标明该游戏主题特色为“悬疑、恐怖、剧情”,宣传画下注明有“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本主题”字样。小涵等8名同学怀着激动和忐忑的心情参与其中。

  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

  昏暗的灯光、狭窄的通道和简单的设施,8名同学开始了游戏。但在游戏过程中小涵却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不能行走。随后,小涵打电话给父母,由其父亲带小涵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急诊后住院医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小涵于2022年10月13日出院,两周后到医院复查,又做进一步治疗,共计99天。

  事故发生后,小涵的父母多次联系密室逃脱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该娱乐室认可在店内发生事故,但拒绝承担赔偿义务。故小涵于今年5月4日,将该娱乐室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被告相互推诿不愿担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认为,娱乐室的员工已明确告知原告游戏的各种规则及游戏的注意事项,并且询问了原告家长是否知晓,原告及同行同学均称家长已知晓,并在入场须知通知单上签字。

  同时,娱乐室表明,工作人员在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该游戏是本着双方平等且沟通一致情况下进行的,游戏场景地面墙面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并做了相应防护措施。根据监控也可以看出原告是在跑动过程中自己绊摔。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密室逃脱娱乐室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娱乐室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具体金额过高部分费用应不予支持。

  原告方小涵的父母则认为,事发时原告一行人均为未成年人,被告不应当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游戏场所,且原告的摔伤责任在于密室经营者未尽到提示警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等8人所签订的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该份免责声明没有效力。

  免责声明被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责声明合法与否应当依照其内容和条款来认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免责声明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可归咎于经营者责任而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一行人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实景恐怖密室体验馆登记及免责声明”,这样的免责协议已经成为密室娱乐行业的通行规则,那么未成年人签订了此类免责声明,经营者可否以此作为免责“挡箭牌”呢?

  法官认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所参与的游戏主题中含有恐怖成分,条款中“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内容,属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同意,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故而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评价了各项合理费用,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304.94元;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658.73元。

  ■裁判解析

  免责条款无效 侵权责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以及2022年6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内容,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娱乐内容,其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不应当包含有恐怖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本案中,“古村中学”游戏在案发时未按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备案登记,虽然游戏内容是以学校宿舍为场景,也同时标明了“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本主题”,但游戏宣传画渲染血色、标明“恐怖”主题,游戏开始后场景昏暗,渲染恐怖气氛。且在今年2月15日“古村中学”剧本脚本备案登记后,上面注明的是“适龄定为18周岁以上”,因此该游戏并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以及特别标准等加以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

  在本案中,伤者为未成年人,密室逃脱娱乐室为追逐消费者体验感达到多盈利目的,在游戏设计上具有一定惊险、刺激环节,其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参与活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应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标准。原告等人参加的游戏通道狭窄、光线昏暗,该娱乐室也未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孩子们在此游戏场景中奔跑存在安全隐患,极易造成损伤发生。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应安全隐患,因此,应视为该娱乐室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游戏内容设定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娱乐室应当对小涵在游戏过程中摔倒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本案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同意。综上,此“免责声明”无效。

  该娱乐室投有公众责任险,依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按份额赔偿后,原告剩余损失应由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承担。

  ■专家点评

  游乐设施不能成为伤人之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谢鸿飞

  近年来,密室逃脱这类益智、挑战、刺激的游戏作为新兴行业已逐渐发展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对象也呈现年轻化特点。然而在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良内容及安全隐患。该类游戏多以恐怖、血腥、灵异事件为主题,附以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这些充斥着色情、恐怖、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密室逃脱游戏,远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旨,大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该类游戏的经营者通常为制造紧张、压抑、惊悚的氛围去选择一些狭小昏暗空间,极易发生安全隐患。在这种大环境下不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担忧。

  在丰富娱乐生活的同时,密室逃脱类新兴业态领域的参与者受到身体、精神伤害并非个案。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司法机关在全面查明事实基础上释法析理,明确密室逃脱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在密室逃脱特定情景下,经营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限度范围,同时对参与活动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应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本案判决是以民事责任方式设置司法保护红线,督促从业者自觉规范管理,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为经营者划定了安全保障范围,引导了该新兴行业规范经营,避免出现类似安全隐患,对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可能带来的人身损害也起到了一定预防作用。

  为促进体验类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各界应协同发力,尤其作为新兴行业的经营者而言,必须负有安全告知、安全警示义务。商家在设计此类游戏时就应该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群体参与该游戏时的人身安全,增强游戏刺激性和体验感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履行注意事项告知及安全示警义务。若遇不测,如消费者在游戏中发生了安全事故,经营者应承担及时救助责任,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经营者定期检修“道具”“机关”提升场所安全环境也尤为重要,也便于分析事故原因和准确认定责任。另外,不仅是经营者,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尽到一定责任,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

  同时,随着新型娱乐方式的迅速发展,亟须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此予以规制。2022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经营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设置适龄提示,表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也体现了社会对此类问题的广泛关注,故而本案判决所涉及的问题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对该通知进行了呼应,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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