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人口老龄化,往往叠加着高龄、少子、独居、孤老等复杂因素。现实生活中,假如遇上了“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替老人签字就医,谁来确定老人治疗方式,谁来帮老人变卖房产、提取存款,谁来主持他们的身后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老年人可能遇到的入住机构、医疗救治、财产监管、身后丧葬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意定监护?
年逾七旬的刘先生中年丧妻,不久前因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老人心里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刘先生和小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失能时的“主心骨”。经向律师咨询,他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近年来,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人口比例上升,因无子女、子女在外、家庭矛盾严重等问题导致的监护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便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除此之外,意定监护还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等。
意定监护人能否“私人定制”?
王先生丧偶独居,唯一的女儿在国外工作,平时生活大多依靠邻里帮忙照应。去年春节期间,王先生需要手术,邻居李女士闻讯赶到医院,替他签字并履行了办理出入院手续、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原来,早在1年前,因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王先生便与李女士协商一致,委托后者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责任。
意定监护关乎生死、养老、财产等生命中的重大决定。现实中,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并非需要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的同意,这是因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三是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而非法定监护人要根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人并不一定是遗产继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也就是说,担任意定监护人不必是直系亲属或法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人甚至是陌生人。这是一种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超越亲缘、血缘、婚姻关系的监护方式,既填补了法定监护的缺口,又体现了对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
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怎么办?
夏女士和丈夫因一生未育,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老伴和养子相继去世,留在身边的只有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女士和孙女商定,将其名下自有住房一套过户给孙女,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由孙女负责。谁料房子过户后,孙女对老人的态度却急转直下。在前段时间老人生病的时候,是弟弟一家对她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经历了这次教训,夏女士最终起诉撤销了对孙女的房产赠与,并决定让弟弟和侄媳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那么,发生意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无救济措施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拒绝履行,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里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这些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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