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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因受胁迫而盗窃,构成犯罪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7:40 674

  在影视剧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故事情节:剧中的主人公因受他人胁迫,不得不去抢劫、贩毒甚至行凶杀人。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去犯罪的事件也真实存在。近期,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受胁迫而实施盗窃的案件,最终行为人盗窃后被判无罪。

  因欠债被胁迫盗窃

  卢某显1995年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闽粤赣交界处的一个小山村,中专毕业后,来到东莞市一家工厂打工。因为没有学到多少技能,又喜欢到酒吧等消费场所消费,卢某显的薪水根本满足不了日常开支。由于需要借钱维持高消费的生活,卢某显在酒吧认识的一个朋友向他推荐了周某。周某专门做借贷生意,卢某显每次向周某小额借贷,周某都满足了他。

  但是,多笔小额借贷到期后,卢某显却没有能力还钱,于是,周某开始催收债务,但卢某显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2017年9月11日,周某带人将卢某显堵在了他居住的房间。但是,卢某显给所有能想到的朋友都打了电话,却一分钱也没借到。看着借出去的钱无法收回来,周某和朋友商量对策。有人给周某出主意,既然正常的手段向卢某显要不回借款,不如制造一个卢某显偷盗的现场,然后再给卢某显的父亲打电话,说卢某显偷了他们的钱被抓住了,如果他父亲不拿钱来“私了”,就报案把卢某显抓走判刑。

  几个人商量后,都觉得这是一个“好主意”,就告诉卢某显,这不是真的盗窃,目的是让卢某显的父亲把卢某显欠的债还了。

  在周某等人的威胁下,卢某显只能按照周某等人的安排,在某日深夜来到附近一家奶茶店,将周某故意放在收银台上的挎包拿走,周某假装上厕所回来后找不到包,要求店员报警。随后,卢某显被抓获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后按照事先安排,周某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卢某显的父亲,以卢某显盗窃财物为由,向卢某显的父亲提出赔钱“私了”的要求,但被卢某显的父亲拒绝。

  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

  有物证有现场还有人证,卢某显一时不知所措,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盗窃一事。

  2017年12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显犯盗窃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9月11日0时30分许,卢某显来到东莞市清溪镇一奶茶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放有一部手机、一块手表、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被盗物品总价值28080.46元。得手后卢某显立即逃跑,当逃至店门口附近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以及卢某显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卢某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卢某显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视卢某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卢某显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再审判决被胁迫偷盗者无罪

  宣判后卢某显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卢某显服刑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此前的刑事判决系在周某的诬告陷害等罪行之下产生的错误判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申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再审,并于2021年3月作出了再审决定书。

  再审中,卢某显辩称,其当时是在周某的胁迫下,按照周某的策划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系被周某等人诬告陷害。现在,他背着所谓的犯罪前科,严重影响生活,请求法院予以改判。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卢某显是被周某要挟偷取挎包,原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盗窃事实错误,卢某显无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显因受周某等人威胁、恐吓,被迫听从周某等人的吩咐,按照周某等人的安排“偷取”财物,最终被周某等人“告发”,受到周某等人的诬告陷害,并导致被判处刑罚。卢某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刑事判决书认定卢某显实施盗窃行为、犯盗窃罪错误,卢某显及其辩护人的申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相关意见合法、合理,予以采纳。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卢某显的原刑事判决书,判决卢某显无罪。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逄晓枫认为,该案中,卢某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他表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除了要在客观上实施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还需要在主观上满足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非法占有,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支配他人财物。卢某显受到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对于周某等人持有的财物并无占为己有的意思,其只是被迫同意配合周某等人实施后续的诈骗行为。卢某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卢某显受到周某等人的威胁,为了避免本人受到身体伤害,不得已实施了所谓的“窃取”行为。在当时的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人身权利而侵犯财产权利具有正当性,亦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

  那么,行为人称自己因受胁迫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时,构成犯罪吗?逄晓枫表示,其一,需要审查因“受到胁迫”这一情况是否让行为人失去行为自由或意志自由,从而不满足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二,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出罪处理。(□本社记者 马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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