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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假冒“飞行员”,诈骗“惯犯”终获刑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6:42 743

  近年来,涉及求职的诈骗多发,骗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的信任,索要大量钱财,导致求职者“职财两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男子假冒“飞行员”骗取两姐妹信任并诈骗钱财的案件。

  冒牌“飞行员”帮人办“入职”

  2013年,张婷(化名)在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袁海龙(化名),袁海龙自称是一名飞行员,平日里还做茶叶生意。二人成为朋友后,袁海龙多次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婷借款。

  2015年初,袁海龙称自己的亲属在机场担任领导职务,主动询问张婷是否想到机场担任值机员。已有稳定工作的张婷想到了正在求职的姐姐张艳(化名),就拜托袁海龙帮助姐姐求职。

  张艳通过妹妹张婷的介绍认识了袁海龙,因为他是妹妹的“朋友”,又是“飞行员”,便降低了警惕性。

  此后,在袁海龙“花钱用于支付托关系请人吃饭、送礼、培训费、服装费、宿舍住宿费”的说辞下,张艳通过微信、支付宝、ATM机转账等方式向袁海龙支付款项累计24万余元。但直至2018年底,张艳也没有成功入职。

  这期间,张艳收到过“体检”及“入职”的邮件,还接到过机场工作人员的电话给她讲解机场入职的流程及进行体检所需的材料。同时,袁海龙曾安排张艳去民航医院进行体检,但又以各种理由阻止其入职报到。

  “可能被骗了。”察觉到异样的张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签署借款协议可以免责吗?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海龙谎称帮助被害人入职机场,以培训费、面试费等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在案发前已向被害人的亲属表明退款意愿,被害人亲属已同意将涉案款项转为借款供自己使用”。

  原来,2018年,因为袁海龙持续向张艳要钱,但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张婷便向袁海龙表示介绍工作的事情不办了,要求其归还款项。但袁海龙表示“钱回不来了”。为了能让袁海龙确认还款,张婷便与袁海龙签署了一份“借款确认书”,内容为袁海龙确认自己在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从张婷、张艳两姐妹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1日前归还。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海龙与张婷确有曾签署该“借款确认书”的行为,但被害人张艳并未授权妹妹张婷与被告人袁海龙签署该“借款确认书”,张艳对该“借款确认书”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且亦未在事后确认妹妹的上述行为,即被告人袁海龙与被害人张艳间从未形成过个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袁海龙的该行为不具备将刑事诈骗行为转化为民事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被告人袁海龙的辩解不予采信。

  除此之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海龙在2013年11月间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在2019年9月间因另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23年1月刑满释放,随即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海龙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袁海龙当庭虽对涉案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尚能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海龙系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故应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2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求职务必擦亮双眼

  无论是“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还是“入职费”“服装费”“介绍费”……在求职过程中,当遇到有人承诺或暗示“交了费就包入职”时,求职者一定要警惕。

  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程杰法官提示,求职者在求职就业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被骗。首先要选择正规渠道,通过正规大型招聘网站求职,选择有相关企业认证的招聘信息,而不要轻信他人;其次是做好企业背景调查,多渠道查询招聘单位的相关背景资料,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官网筛查;此外,不要轻易缴费,对于要求先缴纳各种费用的招聘单位或自称有渠道帮忙的个人,求职者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呼吁公众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找工作,切勿迷信“潜规则”。(□本社记者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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