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停水断电 法院:恢复供应!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6:34 1106

  日常生活中,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因未实际居住而不愿交纳,有的则是由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到位而心存不满。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通过停水断电的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呢?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恢复供水。

  唐某是福州市晋安区某大厦业主,因大厦一户一水表事宜未办妥,故一直由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水量总表向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缴纳水费后,再依据用水计量表向各业主收取相应水费。自2017年7月起,唐某没有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户内水费、公摊水电费等。其间,物业公司尝试多种方式、多次催缴均未果。2022年9月,物业公司拆除了唐某房屋的专用水表。唐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管理,经多方协调,物业公司仍拒绝将水表恢复原状,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对专用水表恢复原状,并恢复供水。

  物业公司辩称,唐某经其多次合理催告仍拒绝缴纳物业费及水费,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对唐某所采取的催告、规劝、制止、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等行为于法有据,唐某在缴清拖欠费用前,无权要求停止前述管理措施。且大厦仅有1个计量水总表,各户的用水计量表系计量总表的附属设施,位于物业共用部位,并非唐某个人所有,物业公司依据合同对该公用设施采取合理措施,唐某无权主张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户拒不缴纳水费、电费,经催告用水、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电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电。供水、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水、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因此,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是供水、供电单位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需要事先经过催告和通知的程序,不能直接实施。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虽然受供水单位委托代收水费,但并没有取代供水单位成为供水合同当事人,因此不能以业主欠费为由擅自停水、停电。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属于对于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至于其拒绝支付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催交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故唐某请求被告将案涉房屋的水表恢复原状并恢复供水,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大厦某单元房屋的专用水表恢复原状并恢复供水。(□本社记者 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 晋研)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