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为提高孩子文化素养兴趣,家长会为孩子填报相关校外兴趣辅导课程,从而直接导致校外兴趣辅导班异常火爆,这其中不乏跆拳道、篮球等具有竞技性且带有人身危险性的课外兴趣课程,基于此类活动本身自带危险性,孩子在参与中时常受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也成为社会的热点,下面就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简要说明参加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校外兴趣辅导课程而受伤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
吴某和张某均系某课外兴趣辅导机构学员进行跆拳道学习, 2020年吴某与张某在俱乐部教练安排下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对打训练过程中吴某受伤,因此次受伤,吴某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
本案中对打训练的参与者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跆拳道作为格斗竞技类体育运动,其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跆拳道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张某系在教练的安排下与吴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吴某不能证明张某对于自身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吴某的损害张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俱乐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俱乐部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俱乐部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跆拳道训练过程中,教练不仅应在旁指导,还应当密切关注学员的动作, 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该俱乐部未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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