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2013年11月16日,陈某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到期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所在妇产医院微信链接,该院每月扣除陈某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该妇产医院基于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认为陈某未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遂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如果被公司要求转发广告,陈某是否有权拒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普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该公司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广告,既不符合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通过的规定,又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权。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公司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广告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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