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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物业私自改造下水道侵占业主空间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3:14 1117

  某物业公司擅自将置于共用区域的卫生间排水管改道放置于业主谭某房内的卫生间区域,无故增加谭某的安全隐患,协商未果,谭某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对谭某的不动产造成了损毁,判决物业公司将谭某卫生间管道恢复原状,赔付谭某经济损失9000元。

  谭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未告知谭某、未获得谭某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置于共用区域的卫生间排水管改道放置于谭某房内非公用区域。谭某认为这种行为增加了自己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并赔付每月5000元的损失费。经协商后,谭某屋内水管仍未恢复原状,谭其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业公司未经谭某准许,实施的管道改造相关作业造成了谭某案涉房屋卫生间的损毁,应将案涉房屋卫生间管道恢复原状。谭某房屋卫生间受损导致其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物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修复房屋以便减少谭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认定该合理期限为6个月,且酌情认定涉案房屋因受损而空置导致的经济损失按每月1500元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业主作为小区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住宅房屋的结构完整性、功能完整性有必然要求。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公共下水管道移位到业主住宅卫生间内,损毁了业主卫生间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的谨慎、妥善管理与服务的义务。

  类似本案中物业公司侵犯业主物权的情形,在生活中屡屡发生。物业公司动辄以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幌子,将业主的合法权益视为无物,其核心是受利益的驱使或缺乏基本法律素养。作为弱势一方的业主面对物业公司侵权时,应当保留好现场照片、视频,留存好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也可搜集保存向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报案的答复或回执等资料,以便日后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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