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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律对进口食品的包装有何要求?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2:37 1083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摆上了中国人的餐桌,与此同时,食品安全也成为很多人心中的头等大事。进口食品的内外包装、标签等,往往是消费者辨识安全可靠的进口食品最直接的方式,那么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首先是中文说明书或者文字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具体来说,进口鲜冻肉类产品与进口水产品的包装要求有一定差别。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还同时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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