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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震楼器”成“以噪制噪”神器?法院发司法建议促源头治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2:12 1657

  楼上楼下邻居因噪声问题产生纠纷,楼下住户网购“震楼器”“反击”……面对邻里之间的噪声纠纷,这种“以噪制噪”的处理方式并不鲜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在法院的介入处理下,这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为了从源头遏制纠纷,以此案为切入点,海珠区法院还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震楼器”销售行为的监管,与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共同构建有效的声环境保护机制。日前,某电商平台采纳司法建议,已对平台卖家采取整改措施,并对产品监管机制作出调整。

  网购震楼器“以噪制噪”

  自2021年8月中旬开始,每到深夜,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王女士(化名)总被家中楼板下传来的规律性敲击声惊醒,一家人深受其扰,整晚无法入眠。

  为了寻找噪声来源,王女士多次报警、找物业及居委会,结合民警、物业、居委会在现场听到的噪声,以及王女士和其他楼层住户录制的噪声和断电测试,种种证据均显示噪声是楼下住户使用“震楼器”所致。据王女士介绍,其与楼下住户此前曾因噪声问题产生矛盾,楼下住户反映王女士的孩子活动声音较大,影响其休息。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2022年6月,王女士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为由,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现场勘查确认,楼下住户存在使用“震楼器”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经法院介入,楼下住户停止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随后,王女士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实际上,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据了解,海珠区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多宗类似案件。

  本案承办法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董广绪介绍,“震楼器”是一种通过震动、敲击墙体发出噪声或者通过播放“机枪声”“猫叫声”等杂音“报复”邻居的设备,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击邻居神器”等作为噱头在网络上进行销售。

  今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1周年。该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海珠区法院认为,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且因噪声的影响范围不可控,可能殃及无辜,应给予价值判断的否定性评价。

  “如遭遇噪声困扰,既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物业、居委会、街道等居中调解,实在解决不了,可以寻求司法干预,切莫滥用私力救济。‘以噪制噪’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有理变没理,情况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董广绪介绍。

  以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因“震楼器”制造噪声的行为引发邻里冲突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从源头遏制纠纷,海珠区法院多次召开研讨会,分析类似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该院认为,斩断“震楼器”销售链条很有必要。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反映涉案“震楼器”是被告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经法院核实,某电商平台的确存在出售“震楼器”的商家。该院还发现,部分商家通过该电商平台销售一种蓝牙共振音箱,可以用于听音乐等日常用途,但如果将其安置在房顶,楼上住户的地板就会变成“扩音器”,蓝牙共振音箱也成为“震楼器”。

  董广绪介绍,商家在此类共振音响的广告宣传中普遍使用“自家不太吵”“穿透”“解决噪音”“反击”等字样,并搭配隔音罩、耳塞等销售,评论区也几乎是“震楼”效果好的评论,暗示此类音箱可实现“震楼器”效果。

  海珠区法院认为,上述商家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明知“震楼器”的非法用途,并以非法用途为促销噱头,为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的行为提供便利,存在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

  2023年4月7日,海珠区法院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于出售“震楼器”的网络店铺采取清理、警示、下架、关停等措施,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开展“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共同营造宁静环境”为主题的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共同构建有效的声环境保护机制。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得到某电商平台的积极反馈。该电商平台复函表示感谢,称该公司已对相关网络店铺采取必要措施,今后会加强监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将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公益普法宣传活动,自觉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构建有效的声环境保护机制。

  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尝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表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形式。网络购物带来便捷、省时、省钱等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社会问题,其中在网上售卖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和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为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成为现实法律难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于法于理有据,采用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网络平台上违法行为的做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能通过较少的成本快速地阻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及蔓延,也是法院积极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尝试。(□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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