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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遇上职场“软裁员” 应当如何“巧应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11:46 370

  现实中,个别经营困难的企业“创造”出大幅降薪、任性调岗等办法“曲线”裁员,让不少劳动者陷入“走人”还是“保饭碗”的两难境地。那么,遇到用人单位的这些“招数”时,劳动者应如何应对和维权呢?

  任性调岗位,行使“拒绝权”

  邹女士在一家塑胶制品公司上班,最近1年多,公司的出口订单大幅缩水。她本来在车间担任班长,可公司找借口撤销了她的班长职务,让她重新回到普通员工岗位,邹女士感觉非常尴尬,无法面对原来的同事,再加上薪金也降低了不少,她只好选择自动离职。

  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调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主动给劳动者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技能的途径,单方面再次给劳动者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而面临经济性裁员之前,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变更一次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变更岗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在合同约定框架下与劳动者协商重新确定工作岗位。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经过法定的协商等程序,擅自单方调整邹女士的工作岗位,且大幅度降薪,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该调岗降薪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对此,邹女士有权拒绝调岗,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调岗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

  工资被减半,主张“恢复权”

  杨先生于3年前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岗位为物流车司机,工资按每月1.2万元计算。从去年8月初开始,公司宣布,因出口订单量影响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所有员工工资一律下调50%。工作量无任何变化,工资却突然遭遇减半,杨先生虽然感到不公,但在“工作难找”的境况下只能选择接受。

  虽然杨先生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减少工资。入职3年多来,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在杨先生工作岗位、内容、工作量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大幅降薪,系单方擅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杨先生若因降薪决定辞职,可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

  变更工作地,动用“协商权”

  张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职务为项目部经理。今年春节后,张先生所在单位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搬迁到附近的一个县级城市。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张先生被调往新址,职务仍为原职。张先生听同事私下说,公司搬迁后车补、餐补等福利不再执行一线城市标准,而是“入乡随俗”。再考虑到自己工作路途变远等种种因素,辞职还是随迁,成了困扰张先生的烦心事。

  企业为降低成本不得不搬迁,这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福利待遇等,都可能会与劳动者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为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增岗位考核,勿忘“举报权”

  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工作的小王收到人事部门通知,从次月起公司的薪资发放将实行新规,员工的岗位工资只发70%,剩余的30%纳入“考核工资”,每半年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发放依据。此外,绩效工资只发70%,剩下的30%要视各个部门的业绩由部门自行发放。

  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处的变更,以双方协商为条件。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的规定内容。如果在合同或岗位考核中本来就有这种规定,或者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内容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如果没有规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增加工作量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劳动者对此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都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公司因此而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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