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雇无人机喷洒农药致邻近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徐某在华容县治河渡镇黄蓬村承包了95.6亩耕地用于种植莲藕,其中部分莲藕田与刘某、陈某的稻田相邻。2022年6月29日下午,刘某、陈某雇无人机为各自种植的水稻喷洒农药进行除草,该日天气情况为:晴,26℃-34℃,东南风3级。2022年7月3日,徐某认为,刘某、陈某喷洒农药造成其莲藕产生药害,通知了两人,刘某于当日采取了补救措施,但陈某以无专家鉴定为由,否认给徐某的莲藕造成了损害。
2022年7月6日,华容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调查后,作出《植保事故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无人机飞防使用的药剂对荷叶及嫩叶、嫩梢都有不同程度的药害,造成藕尖、莲藕生长受阻。徐某依鉴定结果向刘某、陈某索赔遭拒。
另查明,徐某述称,种植莲藕每亩每年平均收入约3000元左右。其主张所种植的95.6亩莲藕均受影响,但承认明显出现荷叶枯黄、死亡的面积大约为30亩,对整年莲藕产量影响达到减产50%程度。承办法官于2022年8月12日赶赴徐某莲藕种植现场查看时,发现所有莲藕所在地荷叶均已恢复生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刘某、陈某侵权行为与徐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徐某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刘某、陈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徐某的莲藕田就出现了较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当日实时风力达到3级,风向及各方农田相对位置恰与徐某主张的药水飘洒路径一致,且在徐某就该起损失通知两人后,刘某认可并进行了补救。结合华容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植保事故鉴定书》,可以得出徐某莲藕田因药害受损与刘某、陈某各自雇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同时,刘某、陈某雇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而刘某、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未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陈某应当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所受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农作物生长采收的季节性客观特征以及当事人证据保存的主观约束等因素影响,原告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就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此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常识,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等,酌情确定原告损失的大小。
本案中,徐某主张损失金额为30万元,但无相应评估鉴定,且该损失金额明显超过合理情形,法院根据徐某在诉讼中自认事实,按每亩莲藕年均收入3000元,明显受到药害面积为30亩,药害影响减产50%标准,酌情确定损失金额为45000元。因无法确定刘某、陈某各自的责任大小,故对所造成损失由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刘某与陈某各自承担225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稳步推进,植保无人机等新型科技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运用,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如果无人机操作不当,则可能对邻近田地的农作物造成损害,甚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妥善处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此类侵权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正是人民法院服务“三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法官也在此提醒,农业种植者在雇无人机喷洒农药时,应提前了解相邻土地的种植情况,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要求无人机操作者遵守操作规则,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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