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名下没有一辆实体单车,却可以让用户“畅骑”各大品牌共享单车,甚至还鼓励用户共享第三方账户,边骑车边赚钱,这是一种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用户的短期获益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孰轻孰重?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全能车”App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哈啰单车”运营方6150万余元。
“哈啰单车”“全能车”大PK
“哈啰单车”于2016年进入共享单车领域,向用户提供单次付费骑行、期间付费(购买年卡、季卡、月卡)骑行以及次卡(购买许可一定骑行次数)骑行等多元服务选择,并为用户购买意外险。
“全能车”App于2017年上线,号召用户注册为“全能车”用户的同时共享市面上已有的品牌单车账户,虽也需向“全能车”缴纳一定费用,但用户每日依据共享品牌不同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收益,该App因此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客户。借助模拟登录等技术手段,“全能车”App可以实现对其他品牌单车开锁、关锁的物理功能,使其注册用户可以畅骑包括“哈啰单车”在内的各大品牌单车。
“哈啰单车”运营方将“全能车”App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哈啰单车”运营方认为,“全能车”运营方有违诚信原则,以浮动收益的方式“劫持”并分流了其现有及潜在客户,攫取本属于其本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收益,并增加其运营和维护成本,侵害了运营方及其用户的切身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亿元。
“全能车”运营公司则辩称,“全能车”App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实现按需共享的高效分配,消除单车企业盲目投放实体单车的资源浪费,同时增加消费者福祉,让用户有车即骑行,不必下载、注册、缴费多个品牌,而且用户骑行时均使用真实账号、足额付费,未增加单车企业的运营成本。
“全能车”被判赔偿61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能车”App的出现直接冲击并颠覆了以“哈啰单车”运营方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互联网信息运维-共享单车硬件提供-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闭环商业结构,通过引入不同共享单车的品牌选择,直接增加了供应来源,不但成为单车骑行市场交易机会的直接争夺者,也影响和改变了各项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故认定“全能车”运营方具有竞争属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被告是否使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法院重点从市场机制中的准入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信用机制和创新机制等方面对“全能车”App的运营进行研判。
从准入、供求、价格机制角度来说,被告的运营模式使得单车领域竞争者不必再持有实体单车,一定程度降低了准入门槛,提升了行业竞争力。在该模式下,“全能车”App在现实中没有增加单车供应量,通过虚化注册账户与真实骑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人为制造了“供求迷雾”,使原告的定价机制发生错乱。
从信息、信用机制角度来说,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信息不对称,即原告注册用户与实际骑行者不一致,骑行者若发生意外会面临难以理赔的窘境。“全能车”App的聚合性还使得每一个单车品牌所累积的商誉均可为其所用,抢占聚合品牌共享单车的交易机会。
从创新机制角度来说,被告的确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上的创新,但“全能车”App的入场颠覆了共享单车市场原有竞争秩序,整个领域因此充斥着市场机制遭到人为扭曲后的乱象,此种状态一旦长期持续,绝大多数经营者将失去公平交易的机会。
综上,法院认定“全能车”App的运营侵害了“哈啰单车”运营方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全能车”App后台相关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计算原告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40万余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将对市场竞争秩序保护这一核心价值作为案件判决的出发原点和导向基线。“全能车”App运营所产生的有限效率提升,是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牺牲全体品牌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产业利益和整体消费者的长远福祉、损害竞争公平为高昂代价的。据此,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应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出一条“杜绝作弊、公平竞争”的赛道,既要及时纠正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破坏公平规则的“弯道超车”,更要防止少数头部企业利用现有市场优势对新兴事物的恶意打压,真正使社会公众从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中获得普惠。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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