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近年来,接受医疗美容的人数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医美行业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不少乱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维持了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退还原告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
小芸(化名)是某医美门诊部的老客户,长期在该门诊部进行护肤或者其他消费。该门诊部邀请韩国医师崔某坐诊,并告知小芸可以安排崔某为其实施整形美容手术。小芸向该门诊部付款20万元,此后崔某为小芸实施包括鼻唇沟填充在内等手术项目。
后小芸对手术效果不满,与该医美门诊部协商未果,遂向厦门市思明区卫计局投诉该门诊部。经查明,该门诊部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给外国医师崔某,而崔某并未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该门诊部在小芸病历资料中的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复诊记录等页面伪造了医师签名。卫计局对该门诊部依法进行了处罚。
因与该门诊部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芸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思明区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20万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费用。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医美门诊部明知聘请的外国医师崔某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仍允许崔某为小芸进行美容手术,并伪造病历,其行为已对小芸构成欺诈,小芸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因小芸在本次医疗活动中实际共消费11.5万元,其20万为预付款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门诊应返还小芸服务费11.5万元,三倍赔偿金为34.5万元,对其他主张费用不予支持。
小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美容诊疗机构邀请外国医师来华开展坐诊、治疗、手术等活动,应当依法为外国医师申办《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规范外国医师在我国的诊疗行为。
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手术消费时,应当注意审查美容诊疗机构、美容手术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不盲目迷信外国医师。消费者可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或要求美容诊疗机构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术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等许可文件;对外国医师,除查看其是否取得本国的执业许可证书之外,还可要其提供来华行医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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