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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孩子抚养费不够怎么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3:36 1289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父母离婚时约定了子女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支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子女能否主张增加抚养费呢?北京丰台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王某某系脑瘫患者,生活不能自理。2001年,王某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某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王某再婚后,王某某由父亲王某和继母张某共同照顾,父亲王某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收入锐减,而继母张某为了照顾王某某,无法外出工作,亦没有经济来源。李某支付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王某某的生活需求,张某提出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但双方一直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郭聪聪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张某仅依靠退休金为生且疾病缠身、亦需照顾年迈的父母的情况。在综合考量后,郭聪聪法官从关爱孩子成长的方向出发,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了调解、劝导,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双方家庭困难以及王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经过郭聪聪法官的不懈努力,李某同意增加抚养费,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释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照顾、教导及精神抚慰。抚养内容包括: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的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该费用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也是父母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    一、支付抚养费的对象    01未成年子女   一般来说,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必要,以获得健全成长与发展的经济保障,从而成长成为身心成熟、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人。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如果其收入仅能满足生活需求,但无法满足教育、医疗和其他各项健康成长和有尊严生活所需时,父母仍应当向其给付抚养费。    0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需具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条件要求,即只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两种情况:第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因为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忙于学业且缺少自行获得收入的途径使子女无法独立生活,具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必要。第二,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因身体损伤或精神疾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 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增加抚养费的规定   当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健康成长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对方在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内增加抚养费,若与对方就增加抚养费相关事宜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   同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需要符合法定事由,具体包括: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因此,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须举证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等。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法定事由,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对方确有能力,若对方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那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目的很可能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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